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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衝突迴避
壹、法規
貳、自行迴避流程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範對象如遇有利益衝突時,應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
細則第6條應記載事項,填妥書面資料報備,並副知服務機關。
政風機構就報備之書面記載事項等進行審查,如有利益衝突情形應即停止該公務員執行該項
職務,並由職務代理人執行。
調查結果若發現公職人員有違反利益衝突者,應循政風體系陳報法務部進行裁罰,若
涉及其他法律責任者,另依相關法律處理。
參、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
揭露表範本下載(事前揭露與事後公開)
依新修正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107年12月13日施行)第14條第2項規定,公職人
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第1項但書第1款
至第3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
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但屬第1項但書第3款基於法
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者,不在此限。
為配合上揭修正,法務部設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
身分關係揭露【事前揭露】、【事後公開】表範本,請參考運用。
事前揭露表(ODT檔)
事前揭露表填寫範例(PDF檔)
事後公開表(ODT檔)
事後公開表填寫範例(PDF檔)
肆、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交易補助案件身分關係揭露
與公開專區
伍、宣導資料
- 發布日期:110-05-17
- 更新日期:112-03-29
- 發布單位:法官學院教務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