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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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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除性侵害案件中之性別迷思與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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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破除性侵案件中的迷思偏見

在大學每學期有所謂必修學分,身為公務人員每年也有必修學分,即是性別教育3小時、環境教育4小時等教育訓練時數必須完成。年復一年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研習課程,坐在台下的學員們看著講座在台上不斷強調「性別主流化」、「性別敏感度」等概念,然而,這些概念真正落實在司法審判實務上又該是如何樣貌?本文乃參考美國國家司法教育計畫(National Judicial Education Program),針對法官受理成年被害人性侵害案件之前,必須破除性別迷思,建立正確觀念之要點,臚列如下1

  1. 對於強暴,普遍誤解乃基於性欲,而非權力與控制,影響司法體系對於性侵害各方面之應對。
  2. 性侵害類型,包含配偶或親密伴侶間之強暴,以及男性被害人之強暴,遠比社會大眾所普遍認知廣泛。
  3. 絕大多數的性侵害是被害人熟識者所為。
  4. 與家庭暴力共同實施之性侵害是重大問題,且為各種風險評估之關鍵因素。
  5. 向司法機關報案之強暴案件很少。
  6. 欠缺嚴重、顯而易見的身體傷害與性侵害並無矛盾。
  7. 遭陌生人或熟識者強暴之被害人受有長期持續、深遠的心理創傷。
  8. 配偶或親密伴侶間強暴之被害人,因遭本應信賴之人背叛其信任,且重複性發生強暴,其所受之心理創傷特別嚴重。
  9. 被害人於強暴中未為身體抵抗,或強暴後延遲報案、聯繫加害人等行為是常見的,然而,上開行為,對不了解性侵害之一般人而言,似乎是違反直覺的
  10. 專家證人之證詞,對陪審員理解性侵害案件是重要的。
  11. 創傷記憶的發展、儲存、提取,與非創傷記憶迥異。
  12. 性侵害之被害人在作證時,表現出平淡的情感(a flat affect)是常見的。
  13. 性侵害之被害人不論是女性或男性,遭侵害過程中有時會出現生理反應,但此非欲望或親密的性反應。
  14. 普遍認為虛假的性侵害指控猖獗是錯誤的。
  15. 典型的強暴犯,既不是粗暴的陌生人,亦非一晚喝太多酒的「好人」,而是了解被害人、預謀且很少公開使用暴力之人。
  16. 如同陌生人強暴犯,大多數熟識者強暴犯都是連續犯罪者。
  17. 大多數的性侵害犯罪者是跨界犯罪,對成人及兒童為性犯罪或其他人際間之侵犯。
  18. 在評估性侵害犯罪者之風險時,危險因素量表評估(actuarial assessments)較臨床評估(clinical assessments)準確。
  19. 性犯罪者之處遇是嚴謹、專業的,傳統門診的心理治療不適用於此類型犯罪者。
  20. 在廣大的女性及男性中,兒童與成人受性侵害的比率很高,以致於有為數驚人之受害者在性侵害案件的陪審員候選名單內,需要特別對待。
  21. 在候選陪審員預先審查(voir dire)中,就強暴迷思相關問題徹底詢問,以組成公正的陪審團審理是必要的。
  22. 勿讓辯護人將性侵害被害人保護法 (Rape Shield Law)與被告前科證據(Prior Bad Acts evidence)相提並論、等同視之。
  23. 強暴案件的庭期安排及延期決定,對於被害人之復原有重大影響。
  24. 在強暴案件中,對於被告親自出庭預作準備。
  25. 對事實審法官而言,此類型案件充滿危險,總是預想意外發生。

    由上可知,公眾對於性侵害類型及被害人普遍存在刻板印象,充滿性別迷思與偏見,欠缺性別敏感度,誠如我國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887號刑事判決所揭示,妨害性自主罪之被害人,可能沒有典型的事後情緒反應及標準的回應流程,被害人與加害者間之關係、當時所處之情境、被害人之個性、被害人被性侵害之感受及被他人知悉性侵害情事後之處境等因素,均會影響被害人遭性侵害後之反應,所謂理想的被害人形象,僅存在於父權體制之想像中。而性侵害之被害人,為顧及名譽,採取較為隱忍之態度而未為異常反應、立即求助,以免遭受二度傷害,所在多有,尚難僅憑被害人未為異常反應,即謂其指訴不實。易言之,性侵害案件並無所謂常態、標準或典型之被害人反應,隨著不同被害人的個性、感受、處境、顧慮及其與加害者間之關係等因素而異,因此,在父權體制下所想像的理想被害人形象必須揚棄,可謂中外咸同。

 

 

[1] National Judicial Education Program, Judges Tell: What I Wish I Had Known Before I Presided in an Adult Victim Sexual Assault Case (2017), available at https://www.legalmomentum.org/library/judges-tell-what-i-wish-i-had-known-i-presided-adult-victim-sexual-assault-case 最後瀏覽日03/02/2022

 

  • 發布日期:111-03-02
  • 更新日期:112-06-16
  • 發布單位:法官學院研究發展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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