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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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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6月4日至9日韓國法院身心障礙訴訟指引短期實務暨理論實踐研究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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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落實我國於2014年制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保障身心障礙者近用司法之權利。於2017年完成初次國家報告之國際審查,針對公約第13條獲得司法保護之實踐,國際專家委員會建議我國應採取措施。2022年國際專家委員會對我國第二次國家報告提出結論性意見,明確建議我國政府應徵求不同障別身心障礙者代表團體的意見,瞭解他們使用司法系統的經驗,並發佈符合「障礙者近用司法之國際原則與指引」的指南,解決他們在獲得司法救助方面的具體不利條件。

就此,司法院於2021年與韓國最高法院行政處(National Court Administration of the Supreme Court of Korea)柳濟瑉法官(Jemin Ryu)聯繫,取得2013年公布、2020年修訂之「身心障礙者司法協助指南」,經同意後,翻譯為繁體中文。考量韓國與我國均屬大陸法系國家,均有繼受歐陸法制之背景,且兩國民主化歷程、文化背景較為接近,且韓國已有視障者擔任法官職務,上開指南對我國應具有重要參考價值。而韓國最高法院行政處如何擬定身心障礙訴訟指引,2020年修訂之重點為何,以及法官應用於個案情形時遭遇哪些實際困難,與身心障礙者之間互動如何,實有需要透過實際參訪、觀察與討論,進行更深入了解,以供後續與身心障礙者團體進行諮詢討論與指引推動工作之參考。

本次短期實務暨理論實踐研究團由司法院黃副秘書長麟倫率領團員刑事廳李釱任廳長、行政訴訟及懲戒廳程怡怡廳長、民事廳劉又菁法官(現任職於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廳胡宜如法官、行政訴訟及懲戒廳郭任昇法官、少年及家事廳陸怡璇法官及司法行政廳林宜靜法官,於2023年6月4日至9日至韓國水源地方法院、首爾大學法學院、最高法院、司法研修院等地進行參訪及研究,針對1.韓國最高法院行政處制定身心障礙者訴訟指引之背景、2013年與2020年版修正之主要差異為何,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為韓國訴訟實務帶來哪些影響;2.韓國法院針對哪些障別,提供何種無障礙設施與配置何種人力;3.身心障礙者參與法庭活動所獲得之程序調整實況,包括身心障礙者為原告、被告、證人或其他程序參與者等不同情形;4.與承辦相關案件之法官以及程序協助者,例如書記官、事務官、手語通譯員等進行座談,分享經驗訴訟指引之實踐經驗;5.韓國已有視障者擔任法官職務,與視障者法官及其協助者進行交流,瞭解其透過哪些合理調整措施,協助其執行法官職務;6.拜訪韓國首爾大學法律系金福基教授,就韓國透過哪些法律制度使身心障礙者免受歧視,及其相關法律救濟制度等議題,進行研究交流與討論。

 

黃麟倫副秘書長率領本團團員參訪韓國水源地方法院(Suwon District Court),與Seyun Kim院長(左邊第6位)合影留念

黃麟倫副秘書長率領本團團員參訪韓國水源地方法院(Suwon District Court),與Seyun Kim院長(左邊第6位)合影留念。

 

黃麟倫副秘書長率領本團團員參訪韓國大法院(the Supreme Court of Korea),與Kim, Sang-Hwan大法官(前排人員左邊第4位)在會議室合影留念

黃麟倫副秘書長率領本團團員參訪韓國大法院(the Supreme Court of Korea),與Kim, Sang-Hwan大法官(前排人員左邊第4位)在會議室合影留念。

  • 發布日期:112-10-20
  • 更新日期:112-12-21
  • 發布單位:法官學院研究發展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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