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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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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5月3日至5日日本不當得利法制專題研習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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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5月3日至5日法官學院邀請名古屋學院大學加藤雅信教授講授「日本不當得利法制專題研習會」

法官學院邀請日本名古屋學院大學加藤雅信(Masanobu Kato)教授於5月3至5日講授「日本不當得利法制專題研習會」,全程由呂馥安律師、黃茗律師分別擔任口譯。加藤雅信教授曾任名古屋大學大學院法學研究科教授、國家律師考試委員會、法學院標準認證委員會等委員,研究領域為產品責任、侵權行為、不當得利及融資合約等,並著有「當代日本的民法系統」等民法系列專書,結合實務及理論,專業精闢,乃現今日本研究不得當利法制之大師。

加藤教授於課程中首先介紹不當得利之一般原則即不當得利要件、特徵、利益與損害及其二者間之關係,並認為雙方當事人間不當得利關係之「利益」與「損失」基本上僅在認定請求者與被請求者間之單一財物移轉關係事實而已;且透過即時取得、對債權準占有者的清償等案例之討論,亦可明白「利益」及「損失」作為多方當事人間之不當得利關係要件,所發揮功能乃在其二者間之「關聯性」,故以傳統法律用語因果關係稱之並非妥適。而判斷利益與損失間有無「法律上原因」的方法亦不限於民法典內容,商事法、民事訴訟法、行政法等乃至所有實定法則均與焉。復接續闡述由多方當事人間的不當得利關係而生之「法律上原因」,具體來說為給付關係、補償關係、對價關係三種,如以上任一法律關係欠缺,在該部分的財物移轉即成為「無法律上原因」,而該關係當事人間即發生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此外,更深入探討詐欺所得金錢之清償及日本最高法院對此所為之相關實務見解與學說,至今仍莫衷一是之狀況;目的不達之不當得利,其「目的不達」係為引導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成立的概念,而其功能依所舉日本判決可知,乃作為拒絕債務履行請求的抗辯事由;不當得利法制架構外之轉化物訴權之形成,於日本民法起草過程中,並未出現任何記錄,直至昭和45年的「推土機事件」日本最高法院則實質上廣泛承認此一訴權,然至平成7年日本最高法院於「大樓裝修事件」考量「雙重負擔」因素,結果可謂在合理的範圍內承認轉化物訴權,該法制在日本即形成判例法而穩定發展迄今。加藤教授之授課內容深入淺出,實務與理論兼備,闡述清晰明確,與會法官亦迴響熱烈,研習會圓滿成功。

法官學院周占春院長(右三)、加藤雅信教授(左三)、高玉舜主任秘書(右二)、呂馥安律師(左一)、游悅晨法官(左二)、吳俊龍法官(右一)於法官學院貴賓室合影留念

法官學院周占春院長(右三)、加藤雅信教授(左三)、高玉舜主任秘書(右二)、呂馥安律師(左一)、游悅晨法官(左二)、吳俊龍法官(右一)於法官學院貴賓室合影留念

周院長致贈法官學院紀念品予加藤教授

周院長致贈法官學院紀念品予加藤教授

加藤教授授課實況

加藤教授授課實況

加藤教授授課實況

加藤教授授課實況

加藤教授為其於學院圖書館館藏之著作簽名留念

加藤教授為其於學院圖書館館藏之著作簽名留念

  • 發布日期:110-05-20
  • 更新日期:110-06-11
  • 發布單位:法官學院研究發展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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