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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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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3月15日至16日日本刑事訴訟實務研習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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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刑事訴訟實務研習會

法官學院於3月15日、16日舉行日本刑事訴訟實務研習會,邀請日本京都大學松本芳希教授,講授主題為「日本公判前整理程序的運作與審理計畫的擬定—以裁判員制度為核心」、「公判審理的方法」、「裁判員案件審判長主持評議之實務—以法律適用(構成要件等)說明、量刑的說明(量刑檢索系統等),以及收斂歧見達成共識為核心」課程,現場並邀請司法院刑事廳調辦事法官邱鼎文、臺北地院陳思帆法官擔任中日文逐步口譯講座。

松本教授自1976年開始擔任法官,有40年法官經歷。之前曾擔任司法研修所刑事裁判教官、京都、熊本、大阪、那霸等地裁法官、京都地裁所長、大阪高裁法官、高松高裁長官、廣島高裁長官,主要從事刑事審判工作,於2016年退休後開始在京都大學法科大學院擔任教授,講授刑事審判相關課程。

研習第一日,松本教授首先介紹日本裁判員制度是從2009年5月21日開始實施,至2017年10月底止,受判決人數已達10301人,及引進裁判員制度之目的,在於國民參與審判之主體性參加、責任分擔,增進國民對司法理解,提升國民對審判正當性之信賴,反映國民健全之社會常識,實現親近國民之司法,以解決日本刑事審判以往僅依賴法律專家審判之既存問題。關於裁判員案件中公判前整理程序之應有運作方式,因無法期待非法律專家的一般國民能夠閱覽卷證,所以應實現在開庭時就可以理解(得形成心證)之審理模式,法院於公判前整理程序即應制定審理計畫。其次,引進裁判員制度後,強調「從精密司法到核心司法」,審理的樣貌大幅改變,為使裁判員容易理解審理過程,審前預先明確化爭點並集中實施證據調查,十分重要。蓋為使身為一般市民之裁判員以在法庭親自見聞之主張及證據作為基礎,進行毋須借助法官即可以獲得心證的審理,故在裁判員審判案件,重要的是「裁判員容易理解之審理」,必須實現裁判員在法庭上親自見聞即能明瞭之以公判為中心的審理。

研習第二日上午,松本教授接著說明裁判員案件評議之基本流程,乃身為法律專家之法官與非法律專家之裁判員透過彼此間相互溝通,共享各自之知識、經驗,並將其成果反應於裁判的內容。為讓並非審判或法律專家的裁判員善盡審判判斷者的任務,對於裁判員說明為此前提之法令意旨或解釋等屬於法律層面之判斷架構有關事項,並使其獲得理解,乃不可或缺,且應注意用語之平易化。又關於量刑評議應有方式的討論,主要是在法官之間進行檢討,而構成核心要點者,乃是與決定刑度之際的考量相關的說明內容,及基於量刑檢索系統產生之量刑趨勢分布圖的利用方法,而審判長主持評議時應發揮領導力,整理討論內容、發言時機、提出問題及提供不同觀點、以促使裁判員發言。

因松本教授曾經以大阪地院刑事庭行政庭長及代理院長的身分,從司法行政的角度,參與裁判員制度引進的準備以及協助制度順利地運作。因此學院於研習第二日下午,另舉行刑事業務座談會,讓司法院刑事廳主管相關業務的法官,與松本教授有進行座談及交流意見之機會,以期能借鏡其準備裁判員制度之工作經驗,讓未來我國國民參與審判制度能夠運作的更平穩及順暢。本次刑事訴訟實務研習課程內容精采豐富,時值我國推動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之際,深具參考價值,在場研習法官均獲益良多,研習會圓滿成功。

松本芳希教授

松本芳希教授

松本芳希教授

上圖右為松本芳希教授,上圖左為司法院刑事廳調辦事法官邱鼎文

上圖右為松本芳希教授,上圖左為司法院刑事廳調辦事法官邱鼎文

  • 發布日期:110-05-20
  • 更新日期:110-06-11
  • 發布單位:法官學院研究發展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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