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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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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9月20日至21日日本醫療民事法研習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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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醫療民事法研習會

法官學院於9月20、21日舉辦「日本醫療民事法研習會」,邀請東京大學法律政治學研究所之米村滋人教授擔任主講人,講授關於醫療過失之認定、因果關係、告知說明義務等實務上重要議題,且為強化研習效果,並以頭部外傷致顱內出血之臨床醫療行為案例作為研究對象,邀請東吳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吳志正醫師、臺灣高等法院邱琦法官共同擔任與談人,與米村教授一起就該案例進行爭點探討及比較法之研究,全程均備有中日文逐步口譯。

米村教授畢業於東京大學醫學系為心臟內科醫師,之後取得東京大學法律政治學研究所碩士學位,曾任日本東北大學法學研究科副教授,精通英文與德文,研究領域為醫療法及民事侵權法,曾任日本厚生勞動省實施醫療事故調查制度研究會委員等,醫法雙修並活躍於日本醫界與法界,為現今日本對醫療法鑽研甚深之專家。

本次研習第一場醫療過失之認定,米村教授指出在日本醫療過失訴訟案件大幅減少,醫療民事紛爭以和解終結者為大多數,並提出日本最高法院判決採用「醫療水準」理論,而成為醫療過失案件中廣泛適用的判斷標準。第二場關於因果關係之認定,米村教授從因果關係概念的理論與歷史開展講起,認為有關醫療過失的因果關係,特別難判斷的情形居多,因醫療行為常含有實驗因素,無法確實預估結果,並提出其對於該理論及判例法理之觀察與修正建議。第三場關於醫療訴訟中的說明義務,米村教授介紹日本最高法院首次肯認病人得基於醫師違反說明義務請求損害賠償的案件即「耶和華見證人拒絕輸血案」,該判決並肯定「意思決定權利」係屬人格權之內涵,具有作為先例的重要意義,其並提倡將整體說明義務分成二種類型:「以保護病人家屬的醫療決定為目的之說明義務」、「以保護其他利益為目的之說明義務」,而分別闡述其醫病關係中各式各樣的資訊提供或說明義務。第四場案例研討,則以急診醫師就頭部外傷致顱內出血之醫療行為作個案研究,探討醫師需否負過失責任以及因果關係如何判定之爭點,米村教授及與談人吳志正醫師、邱琦法官均分別發表對於該案件爭點之專業見解。

米村教授講授各主題內容精采豐富,且參與研習的人員提問非常踴躍,雙方討論互動熱絡,本次日本民事醫療法研習圓滿成功。

中間為周占春院長、左三為米村滋人教授、右三為高玉舜主秘、左二為邱琦法官、右二為游悅晨組長、左一為小林貴典博士、右一為吳俊龍法官中間為周占春院長、左三為米村滋人教授、右三為高玉舜主秘、左二為邱琦法官、右二為游悅晨組長、左一為小林貴典博士、右一為吳俊龍法官

右三為米村滋人教授、右二為游悅晨組長、左二為邱琦法官、左一為吳俊龍法官、右一為小林貴典博士

右三為米村滋人教授、右二為游悅晨組長、左二為邱琦法官、左一為吳俊龍法官、右一為小林貴典博士

自左起分別為吳志正醫師、米村滋人教授、邱琦法官、小林貴典博士

自左起分別為吳志正醫師、米村滋人教授、邱琦法官、小林貴典博士

左為米村滋人教授、右為吳俊龍法官

左為米村滋人教授、右為吳俊龍法官

  • 發布日期:110-05-20
  • 更新日期:110-06-11
  • 發布單位:法官學院研究發展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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