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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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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10月8日至9日台日民事法制研習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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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日民事法制研習會

法官學院於107年10月8日至9日舉辦「台日民事法制研習會」,邀請東京大學法政學院研究生院大村敦志教授與司法院詹森林大法官共同授課,全程由清華大學科技法律所陳宛妤助理教授擔任口譯。

大村教授專業領域為契約法、消費者法和家庭法,在各領域著作等身,並擔任法制審議會民法部會委員及部會長,乃現今日本研究民法及消費者法之大師。本次課程內容包含日本新修正債權法之消滅時效、約款及保證等法制之介紹與說明、我國消滅時效之實務-問題回顧與立法前瞻、定型化契約實務發展-本國法之觀察與外國法之比較等議題。大村教授首先說明日本此次債權法修正,消滅時效部分大幅修正,可分為以下兩點:第一是縮短、單純化時效期間;第二為合理化、緩和期間及期間的進行,並承認得以協議暫緩時效完成。定型約款及保證的重要修正如下:一、定型約款:自「契約說」脫離;二、保證:個人保證人保護規定之例外。詹森林大法官則藉由回顧我國民法制定、修改沿革及檢視法院裁判,說明債法繼受外國法與發展本土特色之情形,審酌各國現況及現行國際趨勢,認為民法債編應及早開始第二次修正;另定型化契約實務上爭議重點均在於條款效力之管制,詹大法官分析認為,概括免責條款、自我矛盾(違反禁反言)條款及不合理分配或轉嫁風險條款,最為違反誠實信用並對消費者顯失公平,均應屬無效。本次授課內容專業精闢,講學雙方互動熱絡,圓滿成功。

法官學院周院長占春(右四)、大村敦志教授(左三)、高主任秘書玉舜(右三) 、陳宛妤助理教授(左二)於法官學院貴賓室合影留念

法官學院周院長占春(右四)、大村敦志教授(左三)、高主任秘書玉舜(右三)、陳宛妤助理教授(左二)於法官學院貴賓室合影留念

周院長致贈大村教授學院紀念品

周院長致贈大村教授學院紀念品

大村教授授課實況

大村教授授課實況

詹大法官授課實況

詹大法官授課實況

大村教授伉儷簽書後於法官學院圖書館合影留念

大村教授伉儷簽書後於法官學院圖書館合影留念

  • 發布日期:110-05-20
  • 更新日期:110-06-11
  • 發布單位:法官學院研究發展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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