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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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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11月8日司法專題研習-量刑與司法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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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專題研習-量刑與司法獨立

法官學院於107年11月8日舉辦「司法專題研習」,邀請前英國最高法院休斯大法官 (The Rt. Hon. Lord Hughes of Ombersley)針對「量刑與司法獨立」等議題進行專題演說,由周占春院長擔任主持人。休斯大法官曾任皇家法院刑事法官、高等法院家事法庭法官、Midland 巡迴法院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后座法庭法官、上訴法院刑事部門副院長,至西元2013年4月被任命為英國最高法院法官,迄至今年8月甫退休。休斯大法官身為量刑委員會(Sentencing Council)副主席時,特別關注量刑原則的發展及監督,他對法律界的貢獻,也讓他受封為爵士之殊榮。

休斯大法官本次演說,係分享英國司法及量刑制度,他認為量刑準據雖非屬明確的法律規範,但因刑事被告之量刑大多會受到公眾及媒體的關注與批評,所以它的存在確有必要,相較於英國,臺灣法官年紀較輕、資歷較淺,故量刑準據可作為保護他們作出的量刑判斷經得起社會大眾及媒體的檢視與評論。英國犯罪行為法案並無規範最低刑度,僅有最高刑度規定,且考量到犯罪行為可能非常嚴重,最高刑度通常定得很長,例如侵入住宅竊盜,法官可判處社區服務,亦可判處最重之14年刑期,差距相當大,然量刑當依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狀及所造成結果的不同而有差異,此時量刑準據即發揮了功能。他強調法官本應依法裁判,不得恣意,量刑準據是在提供法官量刑時有較客觀的標準,並不會有損司法的獨立性。英國量刑準則是由量刑委員會所制定,他並以公共場所及較不具複雜商業性之強盜罪的量刑準則為例,說明法院應如何考量及操作準則所列之認定罪責標準、傷害程度、加重及減輕事由、所為複數犯行是否符合定執行刑之標準、對其犯行是否應另為賠償及附屬命令,並應說明量刑之理由及解釋其所造成之影響、在押期間應予折抵刑期等。休斯大法官針對主題,由淺入深、闡述清晰明確,充分展現其於法官生涯所累積之專業及智慧,針對與會法官之提問亦詳細回應,本次講學雙方互動熱絡,圓滿成功。

法官學院周占春院長(圖中)、休斯大法官 (左三)、高玉舜主任秘書(右三)、 刑事廳蘇素娥廳長(左二)、林尚諭調辦事法官(左一)於法官學院貴賓室合影留念

法官學院周占春院長(圖中)、休斯大法官 (左三)、高玉舜主任秘書(右三)、刑事廳蘇素娥廳長(左二)、林尚諭調辦事法官(左一)於法官學院貴賓室合影留念

周院長致贈休斯大法官學院禮品

周院長致贈休斯大法官學院禮品

  • 發布日期:110-05-20
  • 更新日期:110-06-15
  • 發布單位:法官學院研究發展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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