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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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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11月9日民事專業委員制度研習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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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專業委員制度研習會

法官學院於107年11月9日舉辦民事專業委員制度研習會,於下午場次透過與台灣大學法學院的合作,特別邀請到日本慶應義塾大學三木浩一教授講授「日本民事專門委員制度」主題,並由本學院小林貴典副研究員全程逐步口譯。

木教授首先說明,日本專門委員制度於2003年修正民事訴訟法時創設。專門委員乃一特定領域的專家,以兼職的法院人員身分,於爭點整理、證據調查或和解程序中擔任提供專業知識以輔助法官的任務。法院於個案中認有必要時,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後,得使專門委員參與民事訴訟程序。但為保障當事人的程序權及確保程序透明性起見,針對爭點整理、證據調查及和解程序等各階段,分別訂有有關專門委員的選任方法或參與模式的相關規範。緊接著又敘明此制度創設的經過、立法當時的議論、日本民事訴訟法第92條之2至7規定重點,以及專門委員制度運用成效特別顯著的事件,其典型類型為:醫療、智慧財產、工程等相關訴訟。

三木教授最後結論表示專門委員制度在導入日本之初,曾出現實質上被當作是簡易鑑定使用之擔憂。蓋本制度設計上基本構想在於:專門委員是法院的助言者,其任務是在說明專業領域上的一般概念,並非陳述有關具體爭點的意見或結論,但因有時難以區分專門委員之「說明」或「意見」,因此亦有「以雙方當事人同意時為限,專門委員不僅止於一般知識的說明,亦應開放對具體事項陳述意見」之見解被提出。對此,三木教授的意見認為,當事人既得自行放棄程序保障利益,若雙方當事人同意,亦可使專門委員發揮取代鑑定人的功能。惟若採此種運作方式時,必須使專門委員進行與鑑定相當的充分調查,並將專門委員的報告書編入訴訟卷宗,復賦予當事人對專門委員詢問機會及得事後透過鑑定加以爭執的機會。 

司法院為引進法律以外專業領域之專家參與訴訟程序,以協助法院妥速進行審理,已在民事訴訟法中增訂「專家參與」之修正草案(第39條之1至之12)。本次三木教授的演講內容正足以提供借鏡,作為未來我國運用專家參與訴訟程序之重要參考,且參與研習之法官亦積極主動提問,與講座互動熱絡,收穫良多,本次演講圓滿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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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圖左3為三木浩一教授、右3者為周占春院長、左2為司法院民事廳邱璿如副廳長、右2為高玉舜主任秘書、左1為小林貴典副研究員、右1為吳俊龍調辦事法官

周院長致贈紀念品給三木浩一教授

周院長致贈紀念品給三木浩一教授

三木浩一教授授課實況三木浩一教授授課實況

  • 發布日期:110-05-20
  • 更新日期:110-06-11
  • 發布單位:法官學院研究發展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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