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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10月31日日本民事法制研習會
日本民事法制研習會
法官學院於108年10月31日舉辦「108年日本民事法制研習會」,邀請日本學習院大學教授暨東京大學名譽教授大村敦志擔任講座,針對「日本法院的契約解釋-契約類型的機能」進行探討,由本學院江存孝副研究員全程中日文逐步口譯。
大村教授談到在戰後的日本民法學中,「契約解釋」有新舊說之分,舊說主張應透過「契約解釋」操作,個別訂定與該契約相符的內容,新說主張應重新評價有名契約類型的機能,並認為廣義的「契約解釋」應包含「解釋(interpretation)」與「定性(qualification)」。大村教授指出因為新說適合裁判實務,目前已成新的通說。
在當代社會中,新型態的商業模式層出不窮,民法典中既有的有名契約未必足以因應新型態的契約,如何對契約定性,也是裁判實務中的一大難題。大村教授強調,根據當事人的合意,固然可以創造出民法典中中所無的契約,但仍有必要對此類契約予以較嚴格的管控;「契約類型」的機能即在對這些個別契約進行定性,並判斷是否可以成為一種合理的契約。
法官學院周占春院長致贈紀念品予大村敦志教授(左)
大村敦志教授(左)為本學院圖書館收藏之著作簽名紀念
大村敦志教授(右)授課實況
- 發布日期:110-05-20
- 更新日期:110-09-23
- 發布單位:法官學院研究發展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