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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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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7月1日美國刑事專題研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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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刑事專題研習

法官學院於108年7月1日上午舉辦「美國刑事專題研習」,邀請薛頓賀爾大學(Seton Hall University)法學院Margaret K. Lewis教授主講「刑事證據開示制度」等議題,由台灣大學法律學院蘇凱平助理教授全程中英文逐步口譯。Lewis教授專業領域為刑法、刑事訴訟法等,並為中央研究院法律研究所客座教授、紐約大學法學院美國-亞洲法研究中心(U.S.-Asia Law Institute) 非常駐學者,主要研究項目為兩岸刑事司法程序及改革。

Lewis教授首先指出美國憲法並未規定有得請求證據開釋的憲法權利,但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曾判決:依據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檢察官必須與辯方分享某些資訊。她並以證據開釋方面最重要的聯邦最高法院判決Brady v. Maryland (1963)案件為例加以說明,本案判決闡述:依據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若某項證據是「對被告有利的證據」,且對於犯罪是否成立或刑罰的輕重,有關鍵影響時,檢方必須揭露此項證據,所謂「對被告有利的證據」意指該證據可能使被告獲判無罪、可能減少被告的刑罰、或挑戰證人的可信度。此外,若被告未能得到其應得之證據時,各州法律基本上將救濟途徑留交法院裁量,常見的救濟方式是延期審理,亦即給予當事人足夠的時間,以對證據進行回應;或是排除掉原本應該開釋的證據,特別是可以指出違法未予開釋造成的偏見為何時,如果違背證據開釋的情況嚴重,有時也可能撤銷被告所控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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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課實況

  • 發布日期:110-05-20
  • 更新日期:110-09-23
  • 發布單位:法官學院研究發展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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