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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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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6月17日義大利法制研習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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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大利法制研習會

法官學院於108年6月17日上午舉辦「義大利法制研習會」,邀請羅馬第一大學(Sapienza università di Roma)教授及前任法學院院長 Avv. Del Prato Enrico、教授Dr. Avv. Palomino Contreras Gladys Guisella分別主講契約架構、民事及商業調解等議題,全程由游佩儒律師中英文逐步口譯。Prato教授專業領域為民法、家庭法;Palomino教授專業領域為移民法、國際商法、礦業法等。

Prato教授首先指出,從羅馬法學者的角度來看,契約係源自於一個產生義務的約定,此看法至今並無爭議。又契約是一個單一的架構,不能被分解為成分,但列出要件應屬合適,因為這讓我們注意到契約不能被視為成分的效果,而是代表一套由當事人雙方制定的規則,依義大利法制,即必須從原因、範圍和形式的角度來進行評估,義大利民法典針對評估協議是否構成契約有相當完整的架構,他並強調,從歐洲法律的表象來看,無庸置疑的是要有一個統一的契約法是相當複雜的議題,然此議題的產生除為回應特殊需求外,在於鼓勵形成一個法律思維及標準規範的趨式上,亦具有重大意義,特別是在這樣的標準規範成為法律的原理原則時,必須將其所累積的經驗及顯示的各種觀點均加以考量,針對形成一個共同的私法規範方面,歐盟法堪稱為一個優良且正規的法律體系,歐洲契約法原則(Principles of European Contract Law)及共同參考框架草案(Draft Common Frame of Reference)乃應運而生。

 Palomino教授則說明義大利法制規範民事調解必須由長期致力於提供和解服務的專業和獨立機構進行,該等機構須在司法部分監督的登記冊上登記。調解機構可由法院的律師理事會所設立,調解程序不能超過四個月,並應強制遵守程序的保密性,任命調解人的程序亦須能保證其公正性和適當性,以便正確和迅速地執行任務。如當事人協議終結,由法院院長批准、包含該程序的報告可就強制徵收和特定執行為強制執行,並可登記司法抵押。義大利的商業調解係在1993年的商會引入了在這些機構中,設立機構以企業化方式處理調解程序解決爭端的可能性。她總結調解制度於義大利運作相當成功,並掌握於調解人和律師兩類專業人員手中,但她也指出調解是一個由於各方的同意和意願而運作的進程,只由調解人推動和監督,尊重當事人自主權對於調解的成功至關重要,即使是法律規範的強制性調解亦同,即調解是一種提供額外機會的媒介,並不是由法律制訂,只為了防止訴訟的提起和操縱意志的工具。

周占春院長(右四)、高玉舜主任秘書(右三)、Prato教授(左五)、Palomino教授(左四)、Prato教授之子(左三)、林晏如法官(左一)於學院貴賓室合影JPEG

周占春院長(右四)、高玉舜主任秘書(右三)、Prato教授(左五)、Palomino教授(左四)、Prato教授之子(左三)、林晏如法官(左一)於學院貴賓室合影

授課實況一JPEG

授課實況一

授課實況二JPEG

授課實況二

  • 發布日期:110-05-20
  • 更新日期:110-06-11
  • 發布單位:法官學院研究發展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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