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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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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5月16日兒童刑事人權之實踐與挑戰專題研習-未成年罪犯、曝險未成年人與未成年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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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刑事人權之實踐與挑戰專題研習—未成年罪犯、曝險未成年人與未成年被害人

法官學院於108年5月16日邀請艾克斯-馬賽大學法學院Philippe BONFILS 教授暨榮譽院長主講「兒童刑事人權之實踐與挑戰—未成年罪犯、曝險未成年人與未成年被害人」等議題,由銘傳大學財金法律系林士欽助理教授全程中法文逐步口譯。BONFILS教授為艾克斯-馬賽第三大學法學博士,專業領域為刑法總則、證據法、公正程序權、未成年人刑法、刑事犯罪被害人研究等,並為法國刑法學會副會長、律師、未成年人刑法研修會委員,亦曾擔任法國國家司法官學院入學考試評選委員,其研究領域之相關著作等身。

BONFILS 教授首先說明關於未成年人犯罪,法國係採取混合模式加以應對,故於未成年行為人之回應有下列面向:未成年人主要是被當成罪犯審理,不過他也有可能被視為是曝險未成年人,在例外的情形下,未成年之行為人也可能是被害人。又未成年人實體刑法之特殊性,法國法以識別能力作為責任之標準,但未設有年齡界限,而由法官依個案判斷識別能力之有無,實務上認為7、8歲以上之小孩有識別能力,以下則無;未成年人刑事程序之特殊性,在法國係於未成年人刑事司法設有少年法官、少年法院、未成年人重罪法院等專業審判機關。實務上,未成年罪犯也常被當成曝險未成年人來看護,而未成年犯罪亦可能揭露其他犯罪及其未成年被害人,從更大的範圍來解釋未成年被害人,復可謂未成年人之被害者化(victimisation)。故對同一未成年人是可能發生同時兼具有行為人、被害人與危險三重身份之情況。法律對每一種情況都設有特別的處理規則是正常的,而法國法的特別之處在於設有多重面向的專業法官,亦即兼具有民、刑事職責之少年法官,就對於具有多重狀況的未成年人提供適切回應而言,職責的競合有其實益,因能同時考慮未成年人所有的面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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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NFILS 教授專題演講

  • 發布日期:110-05-20
  • 更新日期:110-06-15
  • 發布單位:法官學院研究發展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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