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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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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3月4日行政訴訟程序中的調解研習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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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程序中的調解研習會

法官學院於108年3月4日邀請德國漢堡高等行政法院及憲法法院Friedrich-Joachim Mehmel院長講授「行政訴訟程序中的調解」,由王國慶律師擔任中德文逐步口譯講座。Mehmel院長於西元1984年即擔任漢堡行政法院之全職法官、1996年被任命為該法院審判長,於2014、2016年分別被任命為德國漢堡高等行政法院、憲法法院院長,任職法官已逾30年,針對法律與衝突解決亦著有專書,乃德國行政訴訟實務及論理之專家,專業精闢。

Mehmel院長首先指出調解制度係為解決紛爭,且可認係獨立於審判的另一個程序,由當事人雙方私的自主透過協商解決爭議,但在行政訴訟當中,一方當事人為國家,另一方為人民,雙方是否可為調解此問題,他則採肯定見解。當事人在進入調解程序之初,須先經過調查程序以釐清事實、找到解決方案、尋求共識以達成調解,而訴訟程序中的調解特點為調解人須為受過一定法律專業教育、且中立的第三人即調解法官,非承審法官。在德國的行政訴訟調解程序,可一併加入非當事人參與調解,且有二種方式:一、當事人可於訴訟程序進行中暫停而進入調解程序,並達成調解協商,再回到訴訟程序以訴訟上的和解來發生拘束力。二、當事人於訴訟程序中的調解程序達成調解,即不再回到訴訟程序,因德國行政訴訟法準用民事訴訟法,調解不限於原訴訟當事人、訴訟標的,故此時調解成立的效力亦如和解一般,可以拘束參與調解的當事人。他最後建議我國如要發展行政訴訟程序中的調解制度,應由官方研擬出一套調解的標準模式,讓所有行政法院法官可據以遵行,可讓調解發揮解決紛爭的功能外,又不會損害法治國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則。

法官學院周院長占春(右四)、Mehmel院長(左四)、高主任秘書玉舜(右二)、行懲廳簡廳長慧娟(右三)、溫前庭長耀源(左二)、王國慶律師(左一)合影留念JPEG

法官學院周院長占春(右四)、Mehmel院長(左四)、高主任秘書玉舜(右二)、行懲廳簡廳長慧娟(右三)、溫前庭長耀源(左二)、王國慶律師(左一)合影留念

授課實況JPEG

授課實況

Mehmel院長與呂理翔助理教授合影JPEG

Mehmel院長與呂理翔助理教授合影

  • 發布日期:110-05-20
  • 更新日期:110-06-11
  • 發布單位:法官學院研究發展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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