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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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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2月18日至19日現代家事法制之觀點及挑戰研習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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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家事法制之觀點及挑戰研習會

法官學院於108年2月18日、19日舉辦「現代家事法制之觀點及挑戰」研習會,邀請京都大學法學研究生院西谷祐子(Yuko Nishitani)教授授課,由小林貴典副研究員全程中日文逐步口譯。西谷教授為德國海德堡大學法學博士,專業領域為國際私法、國際家庭法、外國判決執行理論及實踐等,精通日、德、英三國語言,並為國際法學會主任、國際私法學會會員及日本國際法年鑑編輯委員會委員。本次課程內容包含:國際離婚-程序及準據法適用、國際兒童爭奪-1980年海牙兒童爭奪公約及其相關實務議題、從比較法角度探討同性伴侶之法律保障等,結合理論與實務,專業精闢。

西谷教授首先說明日本民法規定之離婚類型;現行法則在準據法選擇上落實兩性平等、改採變更主義、廢止日本法的累積適用;離婚的國際裁判管轄,原則上在被告住所地,但如依原告住所或其他因素,可認與日本有關聯性時,仍有應肯定管轄的情形。考量日本也有配合國際標準的必要及海牙公約的合理性,日本於2014年1月間簽署加入海牙兒童誘拐公約,於同年4月1日「國際兒童誘拐民事公約實施法」開始施行,海牙公約的兩大支柱為各締約國中央機關相互間的合作體制、透過法院的子女返還程序並實現會面交往,目前在日本肩負此一任務的中央機關為外務省海牙公約室,子女返還程序則集中管轄於東京、大阪家庭法院,原則上6週內要作出裁決,執行程序採間接強制的前置及代替執行,然若遭遇債務人抗拒,拒絕交付子女,即執行無著,因執行官無權限強制取交子女,執行力薄弱,日本為根本解決此一問題,刻正研擬上述實施法之修正,同時修正民事執行法加以配合。

關於同性伴侶的保護與婚姻制度,目前日本所面臨的國際私法先決問題,乃同性婚的有效性及日本家庭法院的職務管轄權,此問題日本通說、判例均認應依法庭地國際私法說;有關定性與選法標準,日本學說則有當事人本國法說、登記地法說等不同見解。

法官學院高主任秘書玉舜(右三)、西谷教授(右四)、中正大學蔡華凱教授(左三)、民事廳邱副廳長璿如(左二)、小林貴典副研究員(左一)於法官學院貴賓室合影留念JPEG

法官學院高主任秘書玉舜(右三)、西谷教授(右四)、中正大學蔡華凱教授(左三)、民事廳邱副廳長璿如(左二)、小林貴典副研究員(左一)於法官學院貴賓室合影留念

授課實況一JPEG

授課實況一

授課實況二JPEG

授課實況二

西谷教授於法官學院圖書館簽書留念JPEG

西谷教授於法官學院圖書館簽書留念

  • 發布日期:110-05-20
  • 更新日期:110-06-11
  • 發布單位:法官學院研究發展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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